《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办法》(民政部令【2005】27号)规定,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向业务主管单位报送年检材料,经业务主管单位出具初审意见后,于5月31日前报送登记管理机关,接受年度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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