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民政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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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非企业单位章程应有事项
时间:2005-12-23 16:33: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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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章程应当包括下列事项:

  ①名称、住所;

  ②宗旨和业务范围;

  ③组织管理制度;

  ④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的产生、罢免的程序;

  ⑤资产管理和使用的原则;

  ⑥章程的修改程序;

  ⑦终止程序和终止后资产的处理;

  ⑧需要由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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