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章程应当包括下列事项:
①名称、住所;
②宗旨和业务范围;
③组织管理制度;
④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的产生、罢免的程序;
⑤资产管理和使用的原则;
⑥章程的修改程序;
⑦终止程序和终止后资产的处理;
⑧需要由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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