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目: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登记
1.依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
2.条件:
申请登记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①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②有规范的名称、必要的组织机构;
③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从业人员;
④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合法财产;
⑤有必要的场所。
3.数量: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不受数量限制。
4.程序及时限:
①拟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申请人到登记管理机关领取并填写相关表格,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登记。(办理地点:省政务大厅民政厅窗口)
②登记管理机关自收到全部有效材料之日起60日内,作出准予登记或不予登记的决定。准予登记的,发给《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不准予登记的,书面说明理由。
5.申报材料(一式三份):
①《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登记申请书》;②业务主管单位的批准文件;③场所使用权证明;④验资报告;⑤《拟任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的基本情况和身份证明》;⑥《章程》草案;
同时填报《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合伙/个体登记表》、《民办非企业单位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登记表》、《民办非企业单位章程核准表》、《民办非企业单位内设机构备案表》一式三份。
申请民办学校(指由省教育或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颁发《社会力量办学许可证》的组织)成立登记,所须提交的材料为:上述材料中除第③项“场所使用权证明”、第④项“验资报告”以外的全部材料。
6.收费项目及标准:不收取费用。
(二)项目: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登记
1.依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
2.条件:
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民办非企业单位修改章程,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3.数量:无数量限制。
4.程序及时限:
①申请人到登记管理机关领取并填写相关表格,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登记(或章程核准)。(办理地点:省政务大厅民政厅窗口)
②登记管理机关自收到全部有效材料之日起20日内,作出准予或不准予变更登记(或核准)的决定。准予变更登记,需换发《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的,予以换发(名称变更另发批准文件);不准予变更登记(或核准)的,书面说明理由。
5.申报材料(一式三份):
申请变更登记时,申报人应提交下列文件材料:
①业务主管单位对变更登记事项审查意见。
②《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登记表》。
如登记事项的变更致使单位的章程发生变化,申报人还需提交修改后的《章程》和填报《民办非企业单位章程核准表》。
民办非企业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变更登记还需提交变更后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的身份证明材料,填报《民办非企业单位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登记表》。
民办非企业单位住所变更登记还需提交变更后新住所的产权或使用权证明(验看原件,上交复印件)。
民办非企业单位开办资金变更登记还需提交变更后的验资报告。
民办非企业单位业务主管单位变更登记还需提交原业务主管单位不再承担业务主管的文件。
6.收费项目及标准:不收取费用。
(三)项目:民办非企业单位注销登记
1.依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
2.条件:民办非企业单位自行解散的,分立、合并的,或者由于其他原因需要注销登记的,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民办非企业单位在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和其他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完成清算工作。
3.数量:无数量限制。
4.程序及时限:
①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自完成清算之日起15日内,到登记管理机关领取并填写相关表格后,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办理地点:省政务大厅民政厅窗口)
②登记管理机关在收到民办非企业单位申请注销登记的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20日内,作出决定。准予注销登记的,发给注销证明文件,收缴《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和印章、财务凭证。不予注销登记的,书面说明理由。
5.申报材料(一式三份):
①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的文件;
②《民办非企业单位清算报告书》;
③《民办非企业单位注销登记表》。
6.收费项目及标准:不收取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