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民政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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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会申请所需的材料
时间:2005-12-23 16:26: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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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金会设立申请书》;

  《基金会章程核准申请书》和《章程》草案;

  《验资证明》和《住所证明》;

  《理事/监事名单》和《拟任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简历》;

  ⑤《业务主管单位审查意见》和业务主管单位同意设立的文件;

  ⑥《基金会登记事项表》。

  提供的外国居民、组织的证明材料中应包括外国当局颁发的有效证明文件、外国公证机关对其公证的文件、中国驻外机构对其认证的文件和合乎标准的外文本及中文译本。担任基金会理事长、副理事长或者秘书长的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外国人,每年在中国内地居留时间不得少于3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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