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民政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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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营利性养老机构设立许可须知
时间:2015-02-15 12:3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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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设立许可条件

  (一)举办者是依法成立的组织或者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二)有规范的名称、住所、机构章程和管理制度。

  (三)有符合养老机构相关规范和技术标准,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消防安全、卫生防疫等要求的基本生活用房、设施设备和活动场地。

  (四)有与开展服务相适应的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服务人员。

  (五)有与服务内容和规模相适应的资金。

  (六)床位数在10张以上。老年人单人间居室使用面积不小于10平方米,双人间不小于16平方米,三人以上居室每张床位的使用面积不小于6平方米。

  (七)养老机构内设医疗机构的,应当依法取得卫生计生部门许可。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设立许可程序

  举办者应到养老机构所在地县(市、区)民政局办理设立许可。

  (一)行政指导。举办者提出核名申请,由民政部门福利科受理、民管局配合,对拟设立养老机构的名称是否符合相关规定作出答复;如养老机构冠以“吉林省”名称,县(市、区)民政局报省民政厅同意后回复举办者。如需新建养老机构,举办者提出享受相关政策申请,由民政局福利科受理,在进行审查和可行性论证的基础上,民政局出具《养老机构设立指导意见书》。举办者持《养老机构设立指导意见书》到国土、住建、环保等部门办理用地、建设规划、环评等有关手续,享受相关优惠政策。

  (二)设立申请。举办者向县(市、区)民政局福利科或行政审批窗口,提交相关文件、资料(原件一份,复印件两份)。主要包括:

  1.养老机构设立申请书。

  2.申请人、拟任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资格证明文件。申请人为自然人的,提供身份证明和履历表;申请人为法人的,提供法人证书副本、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及履历表;委托办理的,除提供以上资料外,受委托人提供授权委托书。

  3.符合登记规定的机构名称、章程和管理制度。包括章程和行政管理、出入院、护理、医疗康复、后勤、安全管理等工作制度。

  4.建设单位和相关部门验收或证明文件。包括:

  (1)新建、改建、扩建的养老机构,提供建设单位竣工验收合格证明。

  (2)建筑总面积大于一千平方米的,提供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出具《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和《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建筑总面积小于一千平方米的,提供互联网“吉林消防网-办事直通车-消防监督办事公开”中消防设计和竣工验收的备案抽查合格公告的复印凭据,未抽查的养老机构提供“吉林消防网-办事直通车-建设工程备案-备案信息查询”中未抽查信息的复印凭据。

  (3)卫生计生部门核发的《卫生许可证》,内设医疗机构的需提供执业许可证或行政审批文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核发的《餐饮服务许可证》。

  (4)新建、改建、扩建的养老机构,提供环保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报告表批复文件。

  5.服务场所的自有产权证明或者3年以上房屋租赁合同、出租方的房屋产权证明。

  6.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服务人员的名单,以及从业资格和健康状况证明。

  7.资金来源证明文件、验资证明和资产评估报告。法人投资者提供注册地开户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并说明资金来源构成和数额;个人投资者提供银行出具的存款或其他资信证明,并说明资金来源构成及数额。50张床位以上的养老机构由资产评估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和资产评估报告。

  (三)审核查验。县(市、区)民政局自受理举办者设立养老机构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书面审查,对举办者提交的文件、材料进行审查;实地查验,指派至少2名工作人员到申请设立的养老机构进行现场查验。

  不符合条件的,县(市、区)民政局书面告知举办者。如需举办者补充相关材料的一并告知。举办者应在限期内提供。

  (四)颁发证书。经书面审查和实地查验,符合条件的养老机构,县(市、区)民政局向举办者颁发《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

  三、办理登记

  举办者领取《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后30日内,向县(市、区)民政局民间组织管理部门或行政审批窗口,提交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登记申请材料。申请材料按民间组织管理部门相关规定提供。

  四、正式运营

  举办者取得《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后,即可正式运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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