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民政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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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印章保管使用规定
时间:2005-12-23 11:07: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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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村民委员会印章由专人保管,保管人由村党组织、村民委员会提名,经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后确定。为防止乱用印章,一般情况下,印章使用的审批人与印章保管人不得为同一人。使用印章应该经过村民委员会主任审批,并做好登记备案。凡涉及贷款、承包、对外签订合同等重大问题需使用印章时,村民委员会应及时召开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经会议讨论同意并经村民委员会主任签字后方可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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