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民政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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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申请残疾等级评定
时间:2015-02-13 19:1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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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按照《伤残抚恤管理办法》和《吉林省民政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实施伤残抚恤管理办法细则〉的通知》(吉民发〔2013〕40号)的规定,申请新办评定残疾等级的,申请人(精神病患者由其利害关系人)应当向所在单位提出书面申请;没有单位的,向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说明致残经过、主要残情或残情变化等情况。申请人所在单位或者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审查评定残疾等级申请后出具书面意见,连同本人医疗期满后的诊断证明、原始病历复印件(加盖公章)、两人以上证明材料(证人本人签字,并按手印,同时加盖公章)、书面申请、身份证复印件和8张本人近期小二寸免冠彩色照片(人民警察须着制式服装)等(如因交通事故致残,须提供交管部门出具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原件),一并报送户籍所在地的县(市、区)民政部门。人民警察还应当提交《首次评定授予人民警察警衔审批表》和警官证复印件(加盖公章);公务员还应当提交负伤时上年度及本年度《公务员考核登记表》和公务员证复印件(加盖公章)或者单位所在地的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出具的由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的身份证明;预备役人员、民兵、民工还应当提交县(区)人武部、户籍所在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证明材料;见义勇为人员还应当提交县级(含)以上见义勇为工作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

  以原致残部位申请调整残疾等级的,可以直接向户籍所在地县(市、区)民政部门提出申请,应当提交书面申请和原伤残证件及伤残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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