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民政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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护理费申请程序
时间:2016-07-04 08:4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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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吉林省民政厅关于规范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退休干部护理费审核工作的通知  

  吉民发[2016]34 

  

各市(州)、县(市,双阳区、九台区、江源区)民政局: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退休干部护理费审核工作,严格申请审核程序,全面提升军休服务管理水平,更好地维护军休干部的基本权益,现就规范军队退休干部护理费审核工作通知如下:

  一、 享受护理费条件

  按照民政部等部门《关于军队干部退休安置中几个问题的通知》(〔1993〕政联字第6号)和民政部等部门《关于给移交政府安置的精神病退休军人发放护理费有关问题的通知》(政干〔2013149号)文件规定,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申请享受护理费:

  (一)军队退休干部因战因公评为特等、一等残废的(现行军人残疾等级评定管理办法,评定为因战因公一至四级残疾的)

  (二)军队退休干部因病瘫痪、双目失明而生活不能自理,饮食起居需要人扶助的。其中,因病“生活不能自理”认定条件:参照军队残疾等级评定标准所依据的“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生活自理范围主要包括下列五项:1.进食;2.翻身;3.大、小便;4.穿衣、洗漱;5.自我移动。上述5项均需护理,认定为生活不能自理。

  (三)军队退休干部因器质性精神障碍、精神分裂症于医疗期满即经系统治疗终结后,极重度智能减退,完全丧失劳动、生活和社交能力的。

  二、护理费审核程序

  (一)军队退休干部本人(家属或监护人)提出申请。军队退休干部本人应到县级以上医院进行伤病情医学鉴定,由本人或家属、监护人凭医疗卫生机构出具的医学鉴定意见,到军队退休干部管理单位书面提出享受护理费申请。

  (二)管理单位进行初审申报。接到军队退休干部申请后,军休干部管理单位需派人到军休干部家中进行探望,并到相关医疗卫生机构核实情况,对经核实确认达到享受护理费条件的,在军队退休干部管理单位或居住区公示7天。公示无异议的,由管理单位填写《军队退休干部护理费审核表》(附件1)或《精神病退休军人护理费审核表》(附件2)并签署意见,加盖印章,连同本人申请、原始病历、残疾证明、服务管理机构或居住区公示等有关资料报主管民政局审查。

  (三)主管民政局复审。主管民政局接到军休干部管理单位报送的护理费申报材料后,应在7个工作日内进行复审。材料不全的,应通知军休干部管理单位补充材料。有疑问的,需到军队退休干部家中或相关医疗机构进行核实。符合条件的,在《军队退休干部护理费审核表》(附件1)或《精神病退休军人护理费审核表》(附件2)上签署意见,加盖印章,报省民政厅审核。

  (四)省民政厅审核。省民政厅受理相关材料后,在省民政厅网站或吉林军休网上公示7天。经公示无异议的,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审核工作完成后,享受护理费人员所需护理费从审核下一年度起由中央财政负担,当年所需护理费,由服务管理单位从批准下月起发放。

  三、有关要求

  (一)高度重视,精心组织。护理费审核工作关系到广大军队退休干部的切身利益,政策性强,工作程序多,各地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及时审核上报,切实维护军队退休干部的切身利益。

  (二)坚持原则,严格把关。各地要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原则,认真审查相关材料,严把审核关,做到符合条件的按规定及时申报,不符合条件的一个不报。

  (三)动态管理,据实发放。省民政厅核定享受护理费的军队退休干部,军休服务管理单位要及时落实相关待遇。对身体情况有所改善、不再符合享受护理费条件的军队退休干部,要按照护理费审核程序逐级上报,经省民政厅审核后停止发放护理费。   

  军队退休干部去世后,要从去世的下个月起停止发放护理费。

  对各地军队退休干部护理费审核和发放情况,省民政厅将采取多种形式进行检查。对违规申报的,将依规依纪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以往政策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未尽事宜按现行有关政策规定执行。退休士官的护理费审核办法参照本通知执行。各地可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办法。本通知自201671日起施行。

  附件:1.军队退休干部护理费审核表

  2.精神病退休军人护理费审核表

  

吉林省民政厅 

2016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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