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民政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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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吉林省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实施办法》的通知 吉民发﹝2016﹞38号
时间:2016-12-15 15:5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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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进全省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工作(以下简称教育培训工作),确保教育培训工作健康持续发展,促进退役士兵稳定就业,依据《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加强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42号)、《民政部财政部总参谋部关于加强和改进退役士兵教育培训工作的通知》(民发〔2014〕11号)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教育培训,是指按照“个人自愿、自选专业、免费参加”的原则,由政府提供、退役士兵自愿参加的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通过开展教育培训,帮助退役士兵掌握一技之长,提高就业竞争力,依靠自身能力实现就业目标。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省接收的自主就业退役士兵。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在退出现役1年内可以选择参加由政府提供的一次免费教育培训。确有特殊原因,当年不能报名参训的,经安置地民政部门批准后,可参加次年的教育培训。

  第四条 退役士兵教育培训工作由各级民政部门牵头,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以下简称人社)、财政等有关部门共同参与,各市县统一组织实施。

  第二章 培训形式

  第五条 退役士兵教育培训分为短期技能培训、中等职业教育、成人教育和全日制普通高等教育(包括全日制普通高等学历教育和全日制高等职业教育)。

  第六条  退役士兵参加短期技能培训,培训时间为3-6个月,由安置地民政部门组织实施。培训结束后经考核合格,由承训机构发给培训结业证书;经职业技能鉴定合格,发给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

  第七条 退役士兵可免试参加中等职业教育,教育培训期限一般为2年,学完规定课程经考试合格发给相应的毕业证书;经职业技能鉴定合格,发给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

  第八条 退役士兵参加成人教育和全日制普通高等教育(包括全日制普通高等学历教育和全日制高等职业教育),必须参加国家或省里统一组织的考试,享受优惠政策后被录取的,按照学历教育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招生报名

  第九条 各级民政部门在当地利用适当方式发布通告,有意愿承担退役士兵教育培训工作的培训机构均可向民政部门提出承训申请。有意愿承担退役士兵短期技能培训的培训机构可向当地民政部门提出申请,经当地民政、教育、人社部门审核通过后,于每年8月底前,报省级民政、教育、人社部门备案。有意愿承担退役士兵中等职业教育的培训机构可向省级民政部门提出申请,经省民政厅、教育厅、人社厅审核确定。省民政厅每年于9月底前向全省公布退役士兵教育培训机构名录。

  第十条 各级民政部门须在省民政厅公布的名录中选择承训机构,组织退役士兵报名开展培训,并及时签订委托培训协议。

  第十一条 退役士兵短期技能培训原则上由安置地民政部门在当地遴选培训机构承担。确有困难的,也可在省民政厅发布的全省退役士兵教育培训机构名录中选择适合的培训机构,统一组织退役士兵参加易地教育培训。培训机构确定后,各地民政部门与承训机构根据退役士兵报名情况共同确定开班时间,适时组织培训。各地开展短期技能培训时间不可晚于退役次年4月末。

  第十二条  退役士兵中等职业教育原则上由省里统一组织,各地民政部门配合实施。有条件的地区也可在省民政厅发布的全省退役士兵教育培训机构中选择适合的培训机构,自行组织退役士兵参加中等职业教育。中等职业教育实行春、秋两季招生,由承担组织任务的民政部门会同承训机构根据退役士兵报名情况确定具体开学日期。

  第十三条 各地民政部门负责退役士兵教育培训的组织报名和资格审查。退役士兵须在规定时间内向安置地民政部门提出参加教育培训申请,在培训计划内自主选择承训机构、专业。参加中等职业教育的退役士兵须填写《吉林省退役士兵参加中等职业教育报名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安置地民政部门要及时对退役士兵参训申请进行审核,将审核结果反馈退役士兵本人,通知退役士兵在规定时间内到承训机构办理报到手续。

  第十四条 退役士兵参加成人教育和全日制普通高等教育(包括全日制普通高等学历教育和全日制高等职业教育)要按照国家或省里的统一要求报名。各级民政部门协助做好报名资格审核工作。

  第十五条 各地民政部门和承训机构要认真做好退役士兵招生入学和实际就读情况的统计汇总工作,如实填写《吉林省退役士兵参加教育培训名册》,于每期培训班开班后1个月内上报省民政厅备案。省民政厅负责全省退役士兵加教育培训的统计汇总工作。

  第四章 教育管理

  第十六条  退役士兵参加教育培训期间,实习实训时间不得少于参训时间的50%。着重帮助退役士兵学员尽快掌握技术技能,提高专业技术水平。

  第十七条 承担退役士兵中等职业教育的培训机构要及时为退役士兵学员建立在校期间的学籍档案。要将退役士兵学员的《学生登记表》、《毕业生登记表》等相关材料及时归档。教育培训结束后将学籍档案转递民政部门并入到个人档案中。

  第十八条  承训机构要严格考试、考核和发证工作。对退役士兵学员主要考核其专业技能水平,适当考核专业理论和文化知识。组织退役士兵学员参加职业技能鉴定,取得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

  第五章 就业服务

  第十九条 教育、人社部门要指导承训机构积极与各类用工单位密切联系,完善校企合作培养机制,按照“谁办学、谁负责推荐就业”的原则,积极帮助、指导、推荐退役士兵学员就业。指导承训机构开设就业指导课程,将就业指导贯穿于教育培训全过程。

  第二十条 各级民政部门要充分利用现有的各类人才交流服务机构和公共职业介绍机构,通过举办专场招聘会等形式,搭建退役士兵与用工单位双向选择的平台,建立并完善就业服务网络,及时为退役士兵提供就业信息、职业介绍等服务。

  第六章 经费保障

  第二十一条 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经费由各级财政负担,列入退役士兵安置科目,主要用于教育培训所需学杂费、住宿费、技能鉴定费、生活补助费等,省里根据地方财力状况、教育培训工作绩效等因素给予专项补助,并对贫困及兵员较多市县给予倾斜。各地财政部门可根据退役士兵教育培训工作实际,在部门预算中安排必要的工作经费,保障教育培训工作的组织实施。

  第二十二条 退役士兵短期技能培训经费保障标准由安置地民政部门与同级财政部门商定。承训机构向安置地民政部门申报培训经费,经安置地财政、民政部门审核批准后,开班一个月内拨付50%培训资金,培训结束后,根据实际参加培训人数、培训实效考核等情况,拨付承训机构剩余资金。或培训结束后,根据实际参加培训人数、培训实效考核等情况,一次性拨付全部培训经费。月到课时数不足规定课时数60%的退役士兵学员,不予发放生活补助费。

  第二十三条  退役士兵参加中等职业教育所需费用由退役士兵本人先行垫付,学完规定课程后,凭相关毕业证书、职业资格证书及学校出具的学费收据等证明材料回安置地民政部门报销。学费资助标准参照财政部、教育部、民政部、总参谋部、总政治部等5部委《关于实施退役士兵教育资助政策的意见》(财教〔2011538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评估考核

  第二十四条 教育培训工作是双拥模范城(县)评比考核的重要内容,各地要强化组织领导,明确工作职责,密切协调配合,加强监督检查,建立健全目标考核体系和激励约束机制,确保教育培训工作落到实处。考核由各级民政部门牵头,教育、人社、财政等部门共同组织实施。

  第二十五条 加强对各级承训机构的绩效考核,将退役士兵学员的培训合格率和实际就业率作为考核评估承训机构绩效的重要指标。培训结束后学员毕(结)业证书和职业资格证书“双证”获取率要达到85%以上。对完不成教育培训任务、达不到教育培训要求的承训机构,取消其承训资格。

  第八章 职责分工

  第二十六条 民政部门负责教育培训工作的统筹协调。牵头确定承训机构及其专业,做好宣传动员、计划制定、资格审查、招生报名、经费测算等工作。

  第二十七条 教育部门负责所属教育培训机构的资质审核,指导承训机构做好招生录取、学籍登记备案、教学管理和就业推荐工作,配合民政部门做好承训机构的检查、考评和考核。

  第二十八条  人社部门负责所属教育培训机构的资质审核,指导承训机构做好招生录取、学籍登记备案、教学管理和就业推荐工作,配合民政部门做好承训机构的检查、考评和考核。组织、指导有关职业介绍机构、人力资源市场为退役士兵提供职业介绍和推荐就业服务。

  第二十九条 财政部门负责退役士兵教育培训经费的预算安排、资金拨付、监督检查,确保教育培训资金和工作经费及时到位。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吉林省民政厅、吉林省教育厅、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吉林省财政厅印发的《吉林省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工作实施方案(试行)》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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