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民政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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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时救助
时间:2016-12-29 15:3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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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项目名称

  临时救助

  二、政策依据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建立临时救助制度的意见(吉政发〔20153号)

  三、受理条件(救助对象)

  包括家庭对象和个人对象。

  (一)家庭对象。

  1.“急难型困难家庭”。指因火灾、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或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等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依靠自身能力无法解决的家庭;

  2.“支出型困难家庭”。指因医疗必需支出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依靠自身能力无法解决的低收入家庭;

  3.“困境低保家庭”。指因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低保家庭;

  4.“其他困难家庭”。指当地县级以上政府规定的遭遇其他特殊困难的家庭。

  (二)个人对象。

  个人对象指因遭遇火灾、交通事故、突发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困难,暂时无法得到家庭支持,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的个人。

  符合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条件的,由市、县级政府相关救助管理机构(救助管理站、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等)按有关规定提供临时食宿、急病救治、协助返回等救助。

  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社会安全等突发公共事件,需要开展紧急转移安置和基本生活救助,以及属于疾病应急救助范围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四、申请材料

  1.《临时救助申请书》、《家庭收入、财产状况授权核查书》和遭遇困难情况证明;

  2.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暂住证或居住证等身份情况证明;

  3.收入、财产情况证明;

  4.赡(扶、抚)养义务关联人收入、财产情况证明;

  5.当地县级以上政府要求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

  五、办理程序

  (一)一般程序。

  1.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受理救助申请后,应当于15个工作日内,在村(居)民委员会协助下,对临时救助申请人的家庭经济状况、人口状况、遭遇困难类型等逐一调查,组织民主评议,提出初审意见,并在申请人所居住的村(居)民委员会张榜公示5日后,提出最终审核意见,报县级民政部门审批。

  对申请临时救助的非本地户籍居民在户籍地的收入、财产及家庭成员状况等,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可通过县级民政部门委托户籍地县级民政部门协助调查核实,户籍地县级民政部门应根据居住地县级民政部门正式信函要求,在10个工作日内,对调查核实情况加盖公章予以反馈。

  2.县级民政部门根据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提交的审核意见,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

  (二)紧急程序。

  对于情况紧急、需立即采取措施以防止造成无法挽回的损失或无法改变的严重后果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级民政部门及相关救助管理机构应先行救助。紧急情况解除后,再按规定补齐审核审批手续。

  六、受理部门

  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

  七、办结时限

  自申请人(在户籍地)提出申请之日起的3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审批。

  自申请人(在非户籍地)提出申请之日起的4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审批。

  八、收费标准

  

  九、特别说明

  

  十、咨询方式

  0431-88612347/0431-887123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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