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民政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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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省婚姻登记机关设置及职责
时间:2005-07-11 15:28: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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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设置原则:全省具有办理婚姻登记职能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必须实行集中登记并设置婚姻登记机关(个别地方因地理原因经省民政厅批准可以不集中登记除外)。

登记机关职责:

(一)婚姻登记机关是具有依法办理婚姻登记行政职能的机关。

(二)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关于婚姻登记有关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三)其职责是办理婚姻登记;补发婚姻证件;出具婚姻登记证明;依法撤销婚姻;宣传婚姻法律,倡导文明婚俗,提倡婚前检查;做好婚姻登记档案的立卷管理和移交工作;做好婚姻登记的统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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