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民政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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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省收养登记机关设置原则
时间:2005-07-11 15:48: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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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中国公民在中国境内收养子女或者协议解除收养关系的,应当依照《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的规定办理登记.办理收养登记的机关是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

二、华侨以及居住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中国公民在内地收养子女的,应当到被收养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地区(盟)行政公署民政部门申请办理收养登记。

三、 外国人在中国境内收养子女的应当到被收养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省级民政部门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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