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目名称
城乡低保
二、政策依据
1.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吉政发〔2013〕18号);
2.吉林省民政厅关于印发《吉林省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规程(暂行)》的通知(吉民发〔2014〕4 号)。
三、受理条件(救助对象)
户籍状况、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是认定低保对象的三个基本条件。凡持有当地常住户口,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当地低保标准,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当地人民政府规定条件的家庭,可以申请低保。
四、申请材料
申请人应书面声明家庭收入财产状况,授权低保管理审批机关核查其家庭收入、财产有关情况,履行相关程序,填写《申请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经济状况登记表及声明书》,并按规定提交如下材料:
1.户口簿、身份证(包括临时身份证和居住证明)及其复印件;
2.婚姻状况证明,夫妻离异的应提供离婚证、离婚协议书或离婚判决(调解)书、配偶死亡的应提供死亡证明;
3.疾病证明或残疾证明(仅患病者或残疾人提供);
4.房产证明或房屋租赁协议;
5.家庭土地承包经营证明、农村集体经济收益分配证明和征地补偿费有效证明(仅被征地农民提供);
6.缴纳社会养老保险证明;
7.就业状况证明、收入状况证明或失业证明;
8.子女就读学校证明;
9.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规定的其他需提供的证明材料。
五、办理程序
申请低保原则上以家庭为单位,由户主或者其代理人以户主的名义向户口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受申请人委托,村(居)民委员会可以代其向户口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交低保申请及相关材料。
1.申请人应书面声明家庭收入财产状况,授权低保管理审批机关核查其家庭收入、财产有关情况,履行相关程序,填写《申请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经济状况登记表及声明书》,并按规定提交相关材料。
2.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材料齐备的,予以受理;材料不齐备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应补齐的材料类别和数量。调查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和实际生活状况应采取信息核对、入户调查、民主评议、行业评估、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等方式进行。
3.县级审批程序:审查-联审联批-公示公开。
4.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对评议通过的申请家庭进行最终审批,发放低保证和低保金存折,并于审批完结的次月(季),通过金融机构发放低保金,同时将该家庭基本信息在县、乡两级工作场所进行长期公示。(对确定不符合条件的申请家庭由县级民政部门送达《不予保障通知书》)。
六、受理部门
申请人户籍(居住证)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
七、办结时限
城市低保自受理之日起到全部审核审批结束不超过30个工作日,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但最长不超过60个工作日;农村低保按季度审批,审批时限最长不超过60个工作日。
八、收费标准
无
九、特别说明
无
十、咨询方式
0431-88612347/0431-887123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