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民政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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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开展农村低保工作规范化建设活动实施意见
时间:2007-12-04 10:5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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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全面贯彻落实全国农村低保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规范我省基层农村低保工作,不断提高管理服务水平,切实保障农村贫困群众的基本生活。根据《国务院关于在全国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通知》(国发[2007]19号)和《民政部关于开展基层农村低保工作规范化建设活动的通知》(民函[2007]177号)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具体实施意见如下:

  一、指导思想和总体目标

  指导思想: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以执政为民为宗旨,以“规范管理、优质服务”为主题,切实保障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促进全省经济更好更快发展,推进和谐吉林建设。

  总体目标:以“健全制度、规范操作、提高素质、改善条件、促进公开”为目标,大力推进村低保制度在基层的有效落实,全面提高基层农村低保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努力把基层农村低保机构建设成民政部门“为民解困”的优秀窗口,使农村低保制度真正惠及广大困难群众。

  二、规范化建设的主要任务

  (一)健全制度

  1.健全和完善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各地要认真研究农村低保工作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依据《吉林省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进一步明确保障范围、保障对象、保障标准和申请、审批程序。要统筹协调、精心安排,完善制度,规范操作,努力提高管理水平。

  2.建立分类施保、分档发放制度。各地要加强对低保对象的动态管理,科学确定分类施保原则、保障重点、救助标准和工作程序,根据低保对象分类的不同,采取不同的方式进行动态管理。对因重病、重残、年老体弱、丧失劳动能力等原因造成生活常年困难的农村贫困家庭,提高救助标准,加大救助力度。

  3.建立贫困家庭收入核算制度。各地要根据《吉林省农村贫困家庭收入核算办法》制定实施细则或办法,并成立相应的组织领导机构。实行“谁入户、谁调查,谁签字、谁负责”的责任制度。采取家庭收入核定和民主评议相结合的办法,科学合理地确定农村低保对象。

  4.建立农村低保档案管理制度。各地要按照《吉林省农村低保档案管理办法》有关规定,规范当地的档案管理程序,加强档案管理制度建设。要加快农村低保档案工作的信息化进程,将农村低保有关信息录入微机,做到一户一档,统一编码,集中归类管理。

  (二)规范操作

  1.各地要对基层农村低保工作中的环节和步骤实行程序化管理,要编制操作手册,使有关工作人员严格按规定程序办事。确保农村低保工作的规范运行,提高农村低保工作的透明度。

  2.要落实“三级核查”:即村级低保评议小组入户核查、乡镇复查小组入户核查和县级民政部门审查小组入户抽查。

  3.坚持“四项原则”:即坚持属地管理的原则、动态管理的原则、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和政府保障与社会帮扶相结合、鼓励劳动自救的原则。

  4.严把“五道关口”:即严把政策关、村民代表评议关、县乡村三级核查关、“两榜”公示关和资金发放关。

  (三)提高素质

  1.树立职业道德。良好的基层农村低保工作,要以良好的人员素质作保证。各地要高度重视基层农村低保队伍的建设,加强“为民”思想教育,强化责任意识和服务意识,以树立良好的职业道德,培养精湛的业务能力,树立良好的职业形象为中心,打牢思想基础。

  2.加强业务培训。各地每年要组织2-3次的业务培训和工作交流活动。通过政策法规学习、调查研究、案例研讨、组织互检和参观学习等方式,提高基层农村低保工作人员政策水平,增强做好业务工作的能力。

  3.规范工作行为。各地要进一步规范农村低保操作人员的行为,重点是强化法治意识,明确岗位职责,加强监督检查,推行绩效考核,努力为农村低保对象提供热情周到、文明规范的服务。

  (四)改善条件

  1.确保工作人员到位。各地要结合本地实际,科学测算、合理确定、按程序审批农村低保工作人员的编制。原则上,市(州)、县(市、区)要成立农村低保管理机构,配备2-3名工作人员,乡镇政府要有1-2名专职农村低保工作人员,村民委员会要明确兼职农村低保人员。

  2.确保办公设备到位。各地要为乡镇配备专用的计算机和打印机。同时要加快农村低保工作的信息化建设,实现操作规范化,档案数据化,传输和管理网络化。实现电脑审批、查询、汇总和统计。

  3.确保工作经费到位。各地要采取有效措施,切实保证对基层农村低保工作的财政投入。地方各级财政要将农村低保工作经费列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并随着财政收入的增长而相应增加。

  (五)确保资金

  1.切实保障农村低保资金。各地要积极调整财政支出结构,继续加大地方财政资金的投入,将农村低保资金列入财政预算。要严格按照省有关部署和要求,按规定比例和补助标准足额匹配到位,以保障农村贫困群众的基本生活。

  2.建立农村低保资金动态增长机制。各地要按照维持当地农村居民全年基本生活所必需的吃饭、穿衣、用水、用电等费用,以及参考当地生活必需品物价水平和人民生活水平科学确定保障标准和保障资金。同时应建立价格上涨动态补贴制度,在物价上涨较快年份,对农村低保对象实行基本生活物价补贴制度。

  3.建立农村低保资金管理制度。各地要根据《吉林省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管理办法(暂行)》的要求,结合当地实际,进一步加强对农村低保资金的管理,严格执行专项管理、专账核算、专款专用的规定。要建立健全内部监督机制,定期对资金的拨付、使用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并自觉接受上级业务部门和同级审计、监察机构的监督检查。确保资金不被截留、挤占和挪用。

  4.建立健全社会化发放制度。各地要根据《吉林省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社会化发放实施方案》(吉民发[2007]22号)的要求,结合当地实际,进一步明确民政、财政和邮政等部门职责,规范操作程序,建立农村低保资金发放的绿色通道。要加强领导,精心组织,统筹安排,稳妥操作,确保农村低保资金安全稳定运行,及时足额拨付到位。确保农村低保对象快捷、安全、足额地领取到低保金。

  (六)推进公开

  1.实行政务公开。省里确定11月份为“全省农村低保宣传月”。各地要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宣传月活动方案。要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低保对象评定标准、评定条件、工作进展等情况,增强工作透明度,接受社会和舆论监督。

  2.强化政策宣传。各地要以社区和村屯为阵地,通过印制《农村低保知识问答》和《农村低保申请审批流程表》等形式,向群众宣传农村低保政策,公开农村低保申请条件、申请审批程序、农村低保对象的权利和义务等信息,使基层干部和群众了解、掌握政策。

  3.落实两榜公示制度,实行“阳光操作”。各地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在社区和村委会公布低保对象申请审批结果、动态管理和补差标准。通过设立举报电话和信访接待平台,方便群众参与和监督,不断提高广大群众对农村低保工作的认知度和农村低保机构的公信力。

  三、活动安排

  (一)动员布置阶段(2007年11月—12月)。各地要结合当地实际,制定活动实施方案,制定基层农村低保工作规范管理、优质服务的基本标准。要通过适当形式使有关方面和人员明确本次活动的目的、内容和要求,动员广大干部职工积极参与,形成基层落实、上下联动的良好态势。

  (二)对照检查阶段(2008年1月—3月)。各地要按照“制度健全、操作规范、素质优良、条件具备、信息公开”的要求,采取自查、互查等形式对基层农村低保工作进行认真检查整改,并将检查情况于3月底前报省民政厅。

  (三)规范完善阶段(2008年4月—5月)。省民政厅将进行全省农村低保工作规范化建设互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采取有效措施,及时组织规范完善。对共性的问题,进行集中教育和培训;对疑难问题,组织力量攻关;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违纪行为,要认真处理。对问题比较多的地方重点督导。

  (四)总结交流阶段(2008年6月)。将召开“全省开展基层农村低保规范化建设活动总结表彰大会”,表彰一批在全省及至全国有示范作用的基层农村低保“规范管理、优质服务”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同时,对组织开展规范化建设活动表现突出的单位一并进行表彰。活动结束后,组织农村低保工作者向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学习,并通过新闻媒体进行宣传。

  四、有关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进一步规范基层农村低保工作,为广大农村低保对象提供优质服务,是新形势下完善农村低保制度、提高管理服务水平的重要举措,也是体现政府为民服务宗旨,树立民政部门良好形象的重要内容。各地要充分认识这次活动的重要意义,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实施,各级党委、政府要对基层农村低保工作给予重视和支持,为基层农村低保工作的开展创造条件。各地在开展活动过程中,要抓好典型,及时总结经验,加强对面上的指导。

  (二)注意沟通协调。各级民政部门要及时了解当地活动开展的情况,组织好信息交流,及时向省民政厅反映进展情况。为支持活动的开展,省民政厅将在吉林省民政厅网站上及时刊发各地的经验、做法,并通报有关进展情况。在基层农村低保规范化建设活动中,各地要积极争取各级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的重视和支持,争取有关部门的积极参与和配合,使他们更多地了解基层农村低保工作情况,齐心合力为做好基层农村低保工作出谋划策,排忧解难。

  (三)注重活动实效。开展活动的目的是为了推动工作。是否健全了制度、规范了操作、提高了素质、改善了条件、促进了公开,是衡量各地活动是否取得了成效的标准。各地在活动过程中要牢牢把握方向,力戒形式主义。

  (四)重视活动成果。各地在推进基层农村低保工作规范化管理、优质服务过程中所形成的文件,创造的经验,树立的典型,是促进全省农村低保事业发展的宝贵财富。各地要认真整理,及时向上一级民政部门报送。对有重大创新和推荐价值的成果,民政厅将组织专家进行评审,给予重点推介和表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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