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民政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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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农村贫困家庭收入核算办法(试行)
时间:2007-12-04 10:39: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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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了进一步完善全省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以下简称农村低保)制度,准确核算农村贫困家庭收入,依据国家和省有关政策,制定本办法。

  一、目的及意义

  农村低保制度是我省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制定农村贫困家庭收入核算办法,科学核算和准确掌握农村贫困家庭收入情况,及时将符合条件的农村困难群体纳入低保保障范围,是完善和推行农村低保制度的基础。

  二、组织及领导

  各级民政部门要协调相关部门组织成立农村贫困家庭收入核算领导机构,确保核算工作的顺利进行。

  (一)市(州)民政部门负责协调同级有关部门根据当地实际,研究制定家庭收入核算办法,指导下级民政部门、乡镇(街道)做好农村贫困家庭收入核算工作。

  (二)县(市、区)要成立家庭收入核算工作领导小组,民政、财政、统计等部门为成员单位,负责本地区家庭收入项目、计算标准和计算方法的制定。民政部门负责指导、监督、检查乡镇(街道)做好家庭收入的核算;负责本地区家庭收入核算工作中出现问题的调查处理;负责申请人有关家庭收入核算复议申请的调查处理;负责家庭收入核算有关规定、实施办法的宣传咨询。

  (三)乡镇(街道)要成立家庭收入核算工作审查小组,由乡镇(街道)分管领导和负责民政、财政、统计等工作的人员组成。在上级民政部门的指导下和乡镇(街道)的领导下开展工作,负责指导、监督村级家庭收入评议小组开展家庭收入核算与评估;负责根据村级上报的初评意见进行审核;负责群众举报反映出来的有关家庭收入核算问题的调查处理;负责农村低保家庭收入核算有关规定和实施办法的宣传和咨询。

  (四)村委会要成立家庭收入评议小组,由村党支部成员、村委会成员、党员代表、村民代表和乡镇包村干部组成。受乡镇(街道)委托、在乡镇(街道)家庭收入核算工作审查小组的指导监督下开展工作,负责本村农村低保待遇申请的受理登记;负责申请人家庭收入的申报登记和有关证明材料、复印件的验证工作;负责对家庭收入的初步入户核算与评估,为村民代表大会评议、乡镇(街道)和上级民政部门申请审批和年度审核提供准确依据;负责农村低保有关政策、规定的咨询和宣传。

  三、原则及程序

  (一)基本原则

  农村贫困家庭收入核算应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动态管理的原则、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

  (二)核查程序

  ⒈申请受理。在乡镇(街道)委托下,村委会具体负责申请人或申请委托人提出的农村低保申请的受理工作。

  ⒉调查索证。村家庭收入评议小组按当地政府规定的家庭收入项目、计算标准和计算方法,采取入户实地调查、走访单位和邻里、信函索证和相近比较等方法,开展家庭收入的核算与评估工作,并初步计算出其家庭收入的具体数据。

  ⒊综合评议。村委会负责召开村民代表大会,依据申请人家庭拥有的耕地、山林、水面等生产资料的数量、质量情况、家庭成员劳动力状况及当地家庭收入评估标准规定的评估计算幅度,对本级家庭收入评议小组的核算意见进行评议,确保核算结果公平、准确,并对全村申请农村低保的家庭是否符合农村低保条件、享受低保救助的补差额提出意见。

  村民代表大会应按以下议程进行:

  ⑴由入户调查核算工作责任人介绍申请对象家庭收入的主要项目、核算结果以及家庭人口、劳动能力状况、住房、拥有生产资料数质量等基本情况,说明调查核算的基本过程和时间、计算依据和计算方法等情况;

  ⑵参加会议人员对入户调查核算的结果是否符合申请对象家庭收入的实际情况进行综合评议;

  ⑶以表决形式做出申请对象家庭收入核算和享受农村低保待遇的认定意见。

  ⒋公示上报。利用村务公开栏将经过综合评议认定的符合农村低保条件的家庭的有关情况(家庭户主姓名、家庭人口数量、年人均收入水平、保障类别和享受低保金总额)向村民公示7天后,将公示情况及综合评议会议记录一同上报乡镇(街道)。

  ⒌复核审查。乡镇(街道)家庭收入核算审查小组要及时对村上报的意见进行审查,发现有异议或争议的要安排工作人员再次进行入户调查核实,并将复核意见报上级民政部门。

  四、家庭成员的界定

  本办法所称的家庭成员是指家庭中具有法定赡养、扶养或者抚养关系的人员。主要包括以下人员:

  (一)夫妻;

  (二)父母与未成年的子女、养子女、继子女、非婚生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与父母双亡的未成年孙子女、外孙子女;

  (三)子女与无生活来源的父母(养父母、继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与子女亡故的祖父母、外祖父母;

  (四)兄、姐与父母双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弟、妹;

  (五)父母与丧失劳动能力或虽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但收入不足以维持生活的子女,尚在校就读的确无独立生活能力和条件的子女。

  五、计算项目及方法

  家庭收入是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的全部货币收入和实物收入的总和。家庭年总收入除以家庭人口为家庭年人均收入。其计算公式:

  家庭年总收入=家庭经营性收入+工资性收入+财产性收入+转移性收入+其他收入

  家庭年人均收入=家庭年总收入÷家庭人口

  (一)应计入家庭收入的项目和计算方法

  ⒈家庭经营性收入。即农村居民以家庭为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生产筹划和管理而获得的收入。包括从事种植、养殖、采集及加工等农林牧渔业的生产收入,从事工业、建筑业、手工业的经营收入,从事交通运输业、批发和零售贸易业、餐饮业、社会服务业、文教卫生业和其他家庭经营的收入。其计算方法是:

  ⑴能够出示有效经营性收入证明的,按证明的收入计算;

  ⑵无收入证明,但有合同规定或固定价格的,按合同规定或固定价格计算;

  ⑶无收入证明,又无合同规定或固定价格的,按当地评估标准和计算方法计算。

  ⒉工资性收入。即农村居民家庭成员受雇于单位或个人,通过出卖劳动力而获得的收入,包括工资、薪金、离退休金、养老金、补偿金及各种保险金、退职生活费、工资性奖金等收入,务工、劳动报酬及其他劳务活动所得收入。其计算方法是:

  ⑴能够出示有效工资性收入证明的,按所证明的收入计算;

  ⑵不能出具有效收入证明的,可比照务工所在地或当地城镇自谋职业行业收入评估标准计算,无比照标准的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

  ⑶如提供不出收入证明,则按当地农村劳动力上年度人均纯收入的平均值计算;

  ⑷离退休金、养老金、补偿金及各种保险金、退职生活费、工资性奖金等收入,按实际发生额计算。

  ⒊财产性收入。即农村居民家庭成员向其他机构单位提供资金或有形非生产性资产供其支配,作为回报而从中获得的收入。包括出租或变卖家庭财产收入,转租承包土地经营权等收入,出让无形资产、特许权收入,储蓄存款利息、有价证券红利、储蓄性保险投资及其他股息和红利等收入,集体财产收入分红和其他财产收入。其计算方法是:

  ⑴有实际发生数额证明的,按实际发生数额计算;

  ⑵有协议、裁决或判决的,按协议、裁决或判决的数额计算;

  ⑶无协议、裁决或判决的,可通过家庭收入综合评议会议做出具体评估。

  ⒋转移性收入。即农村居民家庭成员无须付出任何对应物而获得的货物、服务、资金或资产所有权收入。包括亲友馈赠、赡养费(扶养费或抚养费)、依法继承的遗产或接受的赠与以及直接用于维持基本生活的农村“五保户”供养费用等财政性补贴。

  其计算方法是:

  ⑴有实际发生数额证明的,按实际发生的数额计算;

  ⑵有协议、裁决或判决的,按照协议、裁决或判决计算;

  ⑶无协议、裁决或判决的赡养费,按赡养人家庭年总收入减去当地农村低保标准与家庭人口之积后,剩余部分的50%再除以被赡养人数计算;有多个赡养人的,每个赡养人的赡养费用按此法计算后相加之和计入被赡养人的赡养费收入。其每份赡养费收入的计算公式为:

  赡养费收入=(赡养人家庭年总收入-当地农村低保标准×家庭人口)×50%÷被赡养人数

  ⑷无协议、裁决或判决的扶(抚)养费,按照给付方收入的25%计算,但有多个被扶(抚)养人的,给付最高数额不应超过其收入的50%。其计算公式为:

  扶(抚)养费收入=扶(抚)养人年收入×25%

  ⑸实际接受赡养费、扶(抚)养费高于第⑵、⑶和(4)款规定的,按照实际接受的数额计算。

  ⒌县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它应计入家庭收入的项目,其计算标准和计算方法由县以上人民政府制定。

  (二)下列项目不计入家庭收入:

  1.优抚对象享受的定期抚恤金、定期定量补助金、伤残抚恤金、优待金;

  2.对国家、社会和人民做出特殊贡献,由政府给予的奖金及市级以上劳动模范享受的荣誉津贴;

  3.见义勇为奖金;

  4.奖学金、助学金收入及由政府和社会给予困难学生的救助金;

  5.独生子女费、农村计划生育政策奖励扶助金;

  6.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销的医疗费;

  7.农村贫困家庭成员因病享受的大病医疗救助费;

  8.当地政府规定不计入家庭收入的。

  六、附则

  ⒈本办法由省民政厅负责解释。

  ⒉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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