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居民户口簿复印件、家庭成员证明以及赡养、抚养、扶养关系证明;
2、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3、婚姻证明。结婚证复印件。夫妻离婚的需提供离婚证复印件或者离婚调解书复印件或者离婚判决书复印件。有子女的需提供子女供养和财产分割协议书复印件;
4、家庭收入和资产状况证明(含土地承包情况证明、城市自申请之日起前六个月的家庭收、支明细、农村自申请之日起前12个月的家庭收、支明细等);有子女的老年申请人应提供子女本人及其家庭成员的收入证明。家庭收入证明由家庭成员所在单位或服务处所出具(加盖公章并由经办人签字);没有工作单位或服务处所的,由所在街道(乡镇)经调查核实后出具证明(加盖公章并由经办人签字)。农村居民应提供土地承包合同原件及复印件;失地农民应提供土地收储部门或开发部门、机构提供的土地补偿证明;
6、离休或者退休证复印件;
7、职业介绍证明。由相关部门出具的职业介绍证明;
8、社会保险参保证明。参加社会保险缴费凭证复印件;
9、协议保险证明。与企业签定的“保留社会保险关系协议书”复印件;
10、失业保险证明。失业保险金领取证及按月或者一次性领取失业保险金凭证复印件;
11、企业内部退休证明。企业实行内部退休制度的相关文件和领取生活补助费凭证等材料;
12、残疾证明。残疾人需提供残疾证复印件。重残人需提供区县残疾人联合会出具的重残证明;
13.刑事判决证明。由相关部门出具的刑事判决书(包括社区矫正、监外执行、保释候审等人员证明)或者刑满释放通知;
14、劳动教养证明。由相关部门出具的劳动教养决定书或者解除劳动教养证明;
15、家庭成员的就学、医疗证明等;
16、兵役证明。由相关部门出具的入伍、复员或转业安置通知;
17、优抚对象身份证明。由民政部门出具的优抚对象身份证;
18、华侨身份证明。由相关部门出具的华侨、侨眷身份证明;
19、60年代初精减退职老职工身份证明;
20、工商业者证明。工商业者审核表;
21、已购住房或者预购住房的相关手续证明及开支情况证明;
22、家庭住房情况证明;家庭收入证明由家庭成员所在单位或服务处所出具(加盖公章并由经办人签字);没有工作单位或服务处所的,由所在街道(乡镇)经调查核实后出具证明(加盖公章并由经办人签字);
23、县级人民政府或同级民政部门出台的政策法规要求申请人出具的其它证明材料;